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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听说十堰市政府部门和司法支持企业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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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3-22 17:3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的案子,未续签劳动合同,仲裁委以曾经签过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早就履行完毕,过期了)为理由不予支持我要求未签劳动合同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其实我的劳动合同已经过期了应该续签,并且在仲裁有效期内,并且有证据证明是企业拒签。
在胡庆刚同志愤起反击后的2017年3月,十堰市郧阳区仲裁委再次否认了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双倍工资的请求。
因为劳动仲裁裁决不支持未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今日我和一名律师咨询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获支持继续上诉的事情,他告诉我:十堰市政府和司法部门支持企业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不支持未签劳动合同处罚企业双倍工资的规定。他告诉我这是整个十堰市的政策。
真相在这里: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纪要》的通知<十中法[2009]104号>。
看了这个文件大家就明白,胡庆刚同志早就应该明白了。
该文件第65条:“自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工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于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不适用终局裁决的规定。”

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7-3-22 17:5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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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7-3-22 18:4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很认真的看了帖子的全文,但还是搞不清楼主说的啥事,,只知道是劳动纠纷。。
能不能说说事情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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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3-23 08:3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应该是双方要求签订。但是相对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算是弱势群体,在这个就业难的环境下,很多人本着“能找到一份工作就可以了,只要准时发工资”等等想法,不敢甚至惧怕和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出现拖欠工资、恶意罚款等纠纷的时候就不好解决了,劳动保障这种部门受理拖欠工资案件都需要劳动合同、欠条、工资条(这样有效、直接的证据,而不是那种某某人能证明我在那工作)。所以说,劳动者还是要摆正心态,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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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7-3-23 08:4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现在有很多公司都不签什么劳动合同的,干的爽就继续在这干,干的不爽直接就辞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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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7-3-26 11: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迎风撒尿手插兜 发表于 2017-3-22 18:49
很认真的看了帖子的全文,但还是搞不清楼主说的啥事,,只知道是劳动纠纷。。
能不能说说事情经过?

1、本人与单位及其关联企业第二次签订合同的起始日期是在2011年3月1日。2016年3月1日合同到期。双方合同履行完毕
2、本人与单位于2016年2月28日达成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合意。但是单位在2016年4月拿出空白合同让我签字。上面仅仅有岗位工资和岗位名称以及无固定期合同的手写体。工作内容和公司签章缺失。本人第一次与该公司的关联企业签订合同是三年期,并且是完全空白合同——即只需劳动者签字,并且不给劳动者,但是合同至今未拿到手;第二份合同也是空白合同,后来在本人强烈要求下才拿到手,里面的关键内容完全是单位胡写乱画,工资和岗位以及工作内容全是单位的一家之言。根据以上两次签订合同的经验,本人这次第三次签订合同,看见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要求,缺乏合同必备条款。于是要求企业补齐合同的必备条款,满足法律强制性要求。结果企业以缓一缓再签的理由拖延不签合同。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直到2016年12月22日。

3、2016年12月22日,本人眼看未签劳动合同即将一年。为了保证在仲裁有效期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于是向单位提出双倍工资差额补偿和补签劳动合同。
4、单位于2016年12月23日回复要求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否则解除劳动合同,遭到本人拒绝。于是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的理由单方面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本人签字后送达给单位。单位还要求本人主动办理主动离职手续。这些无理要求全部被拒绝。
5、2017年2月7日企业要求本人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否则禁止进厂上班。并且拒绝依照《劳动合同法》50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办理各种离职手续。这个无理要求被拒绝。单位也禁止本人上班停发工资至今,也不给本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也不给本人办理领取失业金的各种手续和证件。妄图逼迫本人签署主动离职协议。
5、本人于2017年1月3日申请仲裁立案。2017年2月21日仲裁,仲裁庭上的书记员居然一味的为企业说话,妄图说是本人拒签劳动合同,在本人拿出有力证据证明是企业拒签劳动合同后后,仲裁员和企业代表出门嘀咕开小会去了。
6、3月10日仲裁结果: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裁决认定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赔偿16个月的工资赔偿金,补发拖欠的11天双休日工资,48天的带薪休假仅仅支持了22天的双休日工资补偿。对于本人提出的双倍工资差额不支持,
理由:企业已经签过一次合同,虽然合同履行完毕没有续签但是不用再给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该仲裁委的裁决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仲裁委的裁决完全是枉法裁决。
7、本人不服裁决积极上诉。本想请律师,但是十堰的律师告诉本人,十堰市政府根本就不会支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求,他们会千方百计为企业说话。本人所在的企业是上市公司,管理来说相对十堰的其他企业比较规范,但是也经常不和员工签劳动合同,遇到临时用工就采用人工发放工资的方式规避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由于该企业是郧阳地区的纳税大户,郧阳地区的劳动部门枉法裁决也是预料中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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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楼主| 发表于 2017-3-26 11: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迎风撒尿手插兜 发表于 2017-3-22 18:49
很认真的看了帖子的全文,但还是搞不清楼主说的啥事,,只知道是劳动纠纷。。
能不能说说事情经过?

再后来看见了这个文件: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纪要》的通知<十中法[2009]104号>。
该文件第65条:“自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工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于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不适用终局裁决的规定。”
于是什么都明白了: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不管是否是员工拒签,只要超过一个月企业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就必须支付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员工不和企业签劳动合同,企业可以在未签合同的头一个月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超过一个月就要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规定确实违反人大制定的法律规定,属于典型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给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寻找口实。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知法犯法,拿出这么一个规定来给十堰地区的企业违法不签劳动合同开绿灯,让广大劳动者心寒。
在看见胡庆刚同志为了确认与方鼎公司的劳动关系拼命的时候,同情他的遭遇,就算你胡庆刚有证据证明你为方鼎工作过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也不会支持你的诉求。因为企业拿证据证明是你胡庆刚拒签劳动合同的。你胡庆刚又要为不是你拒签劳动合同来拼命举证;纵容你胡庆刚证明是企业拒签劳动合同的,法院也不会支持你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因为这不符合逻辑。总之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在十堰是受保护的,不受处罚的。
看见他人的遭遇,联想到自己在仲裁阶段的遭遇。迫不得已找到法院起诉单位。却又被了解十堰市行政干预司法行情的十堰市资深律师泼冷水。内心实在不平衡。只希望自己的案子可以公平公正的得到审理。因为我的对手实在太强大,一年可以挣几百个亿的利润,他们既然可以动用一切资源来干预仲裁的公平公正,那么他们依然可以动用一切资源来影响司法的公正公平.因为这个企业对郧阳区这样一个小地方来说就是财神爷.但是纵然鸡蛋碰石头,我也要和他们死磕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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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7-3-26 16:5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有精力与时间的话,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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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7-3-26 17: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存在事实雇佣关系,就能用法律讨回自己的酬劳,你能证明和对应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就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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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26 20:43: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分归元气 发表于 2017-3-26 17:06
存在事实雇佣关系,就能用法律讨回自己的酬劳,你能证明和对应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就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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