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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益诉讼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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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8 05:4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25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公益诉讼审判典型案例。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1】被告人李某忠、吕某、饶某、周某、李某全、严某、刘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告人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在2020年禁渔期内,李某忠、吕某、饶某、周某、李某全多次驾船在丹江口市某水域等处使用禁止使用的网具非法捕捞野生鱼类,严某、刘某多次驾船在武当山特区某水域(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禁用网具非法捕捞野生鱼类。李某等七人将非法捕捞的野生鱼类出售给鱼贩王某,王某明知禁渔期内非法捕捞野生鱼是犯罪,仍予以收购、贩卖,共计获利72260元。案发后,饶某、严某、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忠、吕某、饶某、周某、李某全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严某、刘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水产品价值一万元以上,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1年12月28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对李某忠、吕某、饶某、周某、李某全、严某、刘某等七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刑法,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李某忠等八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水生生物保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丹江口库区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地,加强库区的司法保护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保护生物多样性,是恢复水生态、改善水环境的重要环节。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生物多样性行为,问题在水里,根源在岸上。本案中,人民法院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认定非法捕捞者和收购者的上下游犯罪行为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环境,既严惩非法捕捞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又追究捕捞者、收购者的民事侵权责任,注重发挥司法审判惩治和预防犯罪、修复生态环境等多重功能,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最严密法治观的生动实践,也是贯彻落实绿色司法理念、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

【案例2】被告人朱某某盗伐林木、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底至11月初,朱某某为制备棺木,在竹溪县某林场盗伐杉树13株,被执法机关查获。经竹溪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检尺制材材积5.672立方米,活立木蓄积8.594立方米。2021年11月6日至11月下旬,朱某某自制捕猎工具,在竹溪县某林场内,先后捕获豪猪、野猪、麂子、猪獾各一只。2022年9月19日,十堰市林业局出具野生动物资源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认定:朱某某捕猎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为4800元。竹溪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朱某某盗伐林木和非法狩猎的行为,造成国家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破坏了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和生态修复责任,向竹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竹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木,数量较大;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非法狩猎罪。朱某某盗伐林木,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应当补植苗木、赔偿损失,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2022年12月6日,竹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朱某某犯非法狩猎罪、盗伐林木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朱某某赔偿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害损失4800元,一年内在案涉盗伐林木处或附近补植杉木一亩计65株,连续养护三年,保证成活率85%以上。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竹溪县人民法院实地核查,朱某某已履行了判决确定的补植复绿义务。

典型意义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十堰作为山水之城、生态大市,秉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发展理念,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方面取得了诸多实效。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需要的生动实践。本案朱某某的违法行为不仅破坏了野生动植物资源,也损害了生态环境,人民法院在判决其承担刑事处罚的同时,判决其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适用原地“补植复绿”替代性裁判方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既惩处被告人,又修复生态,起到警示教育广大群众的示范效应。本案的审理切实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保护长江支流沿岸禁渔区、禁猎区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严厉打击涉及破坏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倡导全社会共同保护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司法保障。

【案例3】被告人贾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2022年4月,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某面馆经营者贾某某为增加收入,将罂粟大料放置在自己熬制的牛骨头汤、酸浆汤、复合调味料供面馆顾客食用。2022年4月21日,十堰市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及鉴定机构抽检人员现场扣押并提取了贾某某熬制的牛骨头汤、酸浆汤及复合调味料等5个样品。经检验,从该店提取的复合调味料、牛骨头汤、酸浆汤中含有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案发后,贾某某退缴违法所得款4500元。2022年10月26日,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贾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以贾某某的犯罪行为侵犯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郧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贾某某为了牟利,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2022年12月13日,郧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贾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依法没收贾某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贾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贾某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5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菜篮子”“米袋子”“果盘子”事关千家万户,是最基本的民生。针对实施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依法从严、从快审理。本案不仅依法从严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且终身禁止其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警示食品行业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商业利益面前要坚守食品安全底线,严格把好食品安全关,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甚至失去从事食品行业的资格。本案有效震慑了违法经营者,遏制了食品领域侵害公共利益行为的发生,形成有效的警示教育作用,达到“办理一案、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社会效果,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案例4】被告人王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王某在房县门古寺镇某村一处玉米地旁设置捕猎夹两个,后猎捕到一只疑似黄麂的野生动物(已死亡)。2022年11月24日,公安机关在王某家中搜查,起获疑似黄麂的野生动物腿三只,扣押捕猎夹两个。经十堰市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鉴定,扣押的疑似野生动物制品为哺乳纲偶蹄目鹿科麂属小麂,又名吠鹿,犬麂,角麂,黄麂,黄猄。该动物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载明,麂子的基准价值为3000元。房县人民检察院向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非法狩猎罪追究王某刑事责任,并以王某非法捕猎、杀害陆生野生动物黄麂的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王某非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黄麂的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打破了特定区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是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王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23年5月4日,房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对王某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限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在房县门古寺镇狮子岩村义务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详见《房县林业局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义务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地球上所有生命自然生态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会直接造成野生动物数量减少,打破特定区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破坏生态环境,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重大隐患。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认识不到自己的捕杀行为构成犯罪。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将庭审现场办成普法宣传课堂。创新丰富裁判方式,通过要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义务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一年的方式,加强对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司法保护和普法宣传,向人民群众传递“谁破坏、谁修复”的环境保护与修复理念,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预防非法狩猎、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5】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诉竹山县文化和旅游局不履行文物保护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文峰塔位于竹山县文峰乡小寨山顶,迄今已有二百多年历史,1983年12月24日被竹山县人民政府公布为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于地处偏僻,加之没有任何保护措施,文峰塔基有人为破坏、掏空迹象,随时有坍塌可能。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15日向竹山县文化和旅游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作为竹山县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切实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责。同年5月8日,竹山县文化和旅游局作出书面回复,对检察建议书指出的问题进行了部分整改。但是文峰塔的濒危状况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依然存在塔身透水、塔身裂缝贯穿、塔身砌体大量缺失、盗洞开敞等严重安全隐患问题。竹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竹山县文化和旅游局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遂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中,竹山县文化和旅游局向竹山县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文峰塔保护的请示》,并启动维修的前期勘探、设计工作。

裁判结果

竹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竹山县文化和旅游局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履行对文峰塔的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该职责并不能因文物修缮经费拨付不足等客观因素而消除。竹山县文化和旅游局在收到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竹山县文化和旅游局应当继续、全面履行对文峰塔古建筑的文物保护、文物安全法定职责。因文物保护修缮工程的特殊性客观上导致无法短期内完成,需制定修缮方案并申报,待上级批准后,方可依法按规定程序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全面修缮。2021年11月14日,竹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竹山县文化和旅游局在十二个月内全面履行对文峰塔古建筑的文物保护、文物安全法定职责。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对传承中华文明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历史,护佑文化传承。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负有保护文物古迹的法定职责,应承担起文物守护者的责任。本案竹山县文化和旅游局在收到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后,虽然对检察建议书指出的问题进行了部分整改,但是对于文物存在的濒危状况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从根本上消除隐患。竹山县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要求竹山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履职的诉请,最大限度保护古建筑承载的历史文化,充分彰显了司法助力文化遗产保护的决心,使文物留存,让历史延续。

【案例6】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诉郧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4年,恒广公司(化名)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租用郧西县涧池乡某村村民承包的集体土地6634㎡用于堆放砂石料。郧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巡查发现后,于2019年10月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清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砂石料及建筑物并转走机械设施,将土地恢复原貌,并处罚款32000元。恒广公司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仅缴纳了罚款。郧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也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恒广公司恢复土地原貌。2020年11月2日,郧西县人民检察院向郧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对恒广公司在郧西县涧池乡某村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依法继续履行管理职责。2020年11月10日,郧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回复郧西县人民检察院,称正在采取措施,恒广公司已自行拆除机械设备,非法占用的土地正在恢复中。2021年7月,经十堰市生态环境局郧西分局现场勘察,湖北辉宏地理信息有限公司现场测量,恒广公司堆放的砂石料仍占地4284.23㎡(其中耕地4070.92㎡,林地213.31㎡),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2021年8月5日,郧西县人民检察院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郧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

郧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郧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本辖区内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违法占用土地行为具有法定监督管理职责。郧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没有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客观上未能全面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没有确保违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原貌,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2021年9月28日,郧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责令郧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继续履行对恒广公司违法占地行为予以监管的法定职责,并限期履行完毕。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像保护大熊猫那样保护耕地,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郧西县人民法院坚决扛起耕地保护政治责任,对乱占耕地行为秉持零容忍态度,判决责令郧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履职,是落实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具体体现,是人民法院捍卫耕地红线,积极参与土地资源保护的司法实践。本案由三名审判员、四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全程直播庭审,判决结果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案例7】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诉十堰市张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张湾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十堰市张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怠于履行职责,对张湾区某街办某社区在辖区内某山体长期非正规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没有及时有效监管,致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经查,1986年后社区将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在黄麻沟山体,1990年后社区又允许在此倒碴土。其后在风雨的作用下,垃圾裸露约450平方米,潜藏的污染显现出来,对周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损害。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并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程序,建议十堰市张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此处堆放垃圾的问题依法进行监管处理。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没有全面履行职责,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十堰市张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张湾区某街办某社区黄麻沟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履行生态修复治理职责。

裁判结果

张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十堰市张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为张湾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黄麻沟长期存在的非法堆放垃圾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张湾区检察院对其怠于履职的行为发出检察建议后,该局仍未依法全面履职,没有对此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生态环境仍持续受损。十堰市张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须对黄麻沟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履行生态修复治理职责,确保环境卫生得到有效保护。2021年12月20日,张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十堰市张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照国家、省、市政府有关对存量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进行生态修复治理达标的文件要求,对张湾区某街办某社区长期存在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切实履行生态修复治理职责。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护,促进生态环境的依法治理,以法治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张湾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中,督促行政机关“一把手”参与案件审理及协调,正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维护公共利益,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以诉促改”促使行政机关全面履职,对于因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污染物逐步清理完毕,环境修复成效显著,矛盾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实现案结事了以及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8】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诉十堰市茅箭区交通运输局不履行道路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茅箭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十堰市茅箭区马赛路马家河隧道往马家河社区方向150米处路面严重受损,路面未修复;62路公共汽车站马家河社区站路段路基严重下沉,长期未修复。影响交通安全,易发生交通事故,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2021年3月2日,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十堰市茅箭区交通运输局送达十茅箭四部行建[2021]5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十堰市茅箭区马赛路道路受损、路基下沉路面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避免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十堰市茅箭区交通运输局于同年3月30日复函称,因G209十堰城区垭子至大川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未完工,尚不具备破损道路修复工程施工条件。并在受损道路处树立“路基下沉,谨慎驾驶”的警示牌。茅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十堰市茅箭区交通运输局未依法履行道路监督管理职责一案,于2022年5月5日向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十堰市茅箭区交通运输局履行了对案涉道路的修复职责。

裁判结果

茅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十堰市茅箭区交通运输局作为辖区马赛路的监督管理部门,负有保护公路完好,使公路自身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职责。十堰市茅箭区交通运输局在收到茅箭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后,履行了一定的监管职责,但并未依法及时对该受损道路进行修复,直至本案开庭审理后,才履行对该受损道路的修复职责。2022年11月1日,茅箭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十堰市茅箭区交通运输局对马赛路路面损毁及路基下沉行为未依法及时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是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目的。民生无小事,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危。本案通过诉前检察建议、诉中整改座谈,诉后督促履职,推动公益损害问题得到系统治理,达到以案为鉴的良好效果。虽然十堰市茅箭区交通运输局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经履行了道路修复职责,但茅箭区人民法院仍判决确认该局对城区道路长期严重受损未依法及时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需求,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对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职责亦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

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9】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诉杜某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0日至9月16日期间,杜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雇请工人在丹江口市土关垭镇某村组退耕还林林地上采伐杨树144棵,折合林木立木蓄积59.0527立方米。2022年8月1日,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对杜某违反森林法滥伐林木的行为判处刑罚。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十堰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评估杜某滥伐林木导致的生态功能损失。经评估,杜某滥伐林木的行为造成了区域生态环境破坏及生态要素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评估杜某滥伐林木“碳汇”补偿价值为4926.91元。十堰市林业综合执法大队出具《关于杜某滥伐林木补植复绿相关问题的意见》,建议在原地或指定地域补种滥伐林木3倍的树木。丹江口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作出《杜某补种树木作业设计说明书》。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起诉人以杜某造成生态环境受损为由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杜某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林业生态资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社会公众对美好生态环境追求的精神利益。人民法院秉承恢复性司法理念,对受损的生态环境探索以认购“碳汇”方式作为履行生态环境责任方式的创新,支持了公益起诉人诉讼请求。2022年12月27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杜某以“碳汇”补偿的形式承担生态功能损失赔偿责任,并按设计要求补种相应树木修复生态,向社会大众公开赔礼道歉。判后,杜某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湖北省首例以认购“碳汇”形式承担民事责任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判决被告人认购“碳汇”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修复的司法保护方式,是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的生动注解。森林资源对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调节气候、防风固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判决生效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检察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行政部门实地查看杜某补植复绿生态修复情况。经过现场查看,杜某已委托第三方按补植复绿设计方案完成栽种。本案为构建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加执行“四合一”模式,参与共建“长江大保护”,司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提供了有益探索。

【案例10】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诉曹某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2日新冠疫情爆发期间,曹某通过其外甥在新疆某市购买9400个河南省“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曹某明知该批次口罩存在质量问题,为获取经济利益,依然在其经营药房售卖该批次口罩。截止2020年2月7日案发,共销售该批次口罩1815个,非法获利1815元,剩余口罩被有关部门查处后依法扣押。经湖北省医疗器材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鉴定,曹某销售的口罩不符合YY/T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细菌过滤效率不小于95%标准要求。2020年12月14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认为曹某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以曹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2022年5月16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当庭主持公益诉讼起诉人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与曹某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即曹某限期支付侵害消费者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金并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调解书向社会公告三十日后,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曹某已履行全部调解内容。

典型意义

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口罩作为重点保障物资,其质量优劣关系疫情防控措施的成效,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曹某的行为妨害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且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曹某承担刑事责任后,还须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本案以调解方式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形式,亦体现人民法院站稳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本立场,及时回应社会现实需求,有力保护消费者权益。本案对食药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具有教育和警示作用。人民法院通过办好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不断探索、丰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实践,以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之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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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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