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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交流] 十堰人注意,房子写儿女名字才保险?90%的人会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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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7-3-9 11: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父母为了子女永远都有一颗操不完的心

总是担心子女以后生活没有保障

所以总盘算着把房子过户给儿女

或直接写儿女名字,但这真的好吗

这样做!风险很大!

孩子独立买房时可能多付首付

如果孩子和父母没有共有房产,即父母房产证上没有孩子的名字,那么孩子成年后购买首套房时,按照当前政策,一般可以享受较低的首付比例。

但如果房产证上有孩子的姓名,那当孩子长大需要独立买房时,就有可能被界定为第二套、第三套等,根据各地政策,可能会面临首付比例提高、贷款利率增加等不利局面。

孩子买房后可能会交更多的税

道理同上。把孩子姓名加上,自然要均摊住房面积。孩子独立买房后,他所占有的住房面积,不仅要计算其个人住房,还要计算跟父母共有住房中的个人份额。虽目前房产税还没全面实行,但以后万一征收,何必给自己带来负担?

婚后若有意外

配偶有权继承婚前财产

假设(仅仅是假设)孩子在婚后意外去世,其配偶、孩子和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逝者的所有财产,包括婚前财产。这意味着,如果孩子在未成年时和父母共有房产,孩子名下的房产也将作为遗产分割和继承……

再来讲房子的其他知识

房子可能是一般老百姓最值钱的财产了,可是如果夫妻双方买房的时候,就约定房子归一方所有,离婚时另一方可以反悔吗?

1婚内“分房”

2010年小丽与小浩登记结婚,期间购买了房屋登记为小浩与小丽共同共有。夫妻俩签了《婚内协议书》,约定不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房子都归小丽所有,贷款由小丽还。协议签后,夫妻没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但不久前,小丽小浩的婚姻却走到了尽头,两人还因为房子产生了纠纷。小丽起诉到法院,一方面请求法院判决她和小浩离婚,另一方面要求判决两人买的房屋归自己所有。

眼见要离婚,小浩开始反悔,他认为《婚内协议书》是不得已签署的;因此,小浩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按40%比例给付小丽折价款。

2一锤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浩和小丽在婚后发生矛盾,不能沟通与谅解,夫妻感情确实已破裂,因此判决准许他们离婚。

对于房产,法院查明房屋由小丽与小浩婚后共同出资购置,登记为共同共有。双方自愿签署《婚内协议书》,明确约定房屋归小丽所有。因此,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两人的《婚内协议书》是双方对婚姻期间所得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约定,小浩不享有房产赠与撤销权。据此法院判决房屋归小丽所有。

3法官解析

现实中,离婚夫妻财产发生争议较普遍,大多是夫妻俩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赠与房产的一方反悔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

对这类争议,应该受《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的约束,在房产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赠与方可撤销赠与,受赠方无法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但对于小丽夫妻的争议却不能适用这一规定。因为房屋是小浩与小丽婚姻期间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并非小浩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是属于小丽与小浩的夫妻共同财产。

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问题来了

结婚买房,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

只写他,她也出了钱,万一之后闹纠纷

小夫妻俩名字都写上

是不是让人觉得这还没怎么着

就彼此不信任了?

房产证上有没有你的名字真有那么重要吗?

▲他结婚前全款买了套房,这房子是他的?

答案:必须的!

解答:根据新《婚姻法》规定,他婚前全款买的房属于他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万一他结婚了,夫妻感情不和出现离婚,这套房子也仍属于他一个人。

▲结婚前,他贷款买了套房。这房子还是他的?

答案:那可不一定。

解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其实两个人在一起

有个幸福家才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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