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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话题] 习 爷爷!~在还有 这些当官的!太不应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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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偶尔看看I

发表于 2014-10-22 16: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春光,男,39岁,山东省曹县魏湾镇李叉楼村村民, 身份号码码:372922197507241458。现在被曹县人民医院,上海六院确诊为创伤性、缺血性股骨头坏死。将会终身残废!!!菏泽德衡伤残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
我上有80岁的老父亲需要赡养!下有2岁的孩子要抚养!在这紧要的关口腿被打残!!犹如晴天霹雳!!我的天一下就暗了!!我的超市为我看病卖空卖净了,我怎么挣钱赡养老父亲?谁来把我的孩子抚养大???
现将曹县交警殴打致伤我的有关事实,向上级各级领导反映如下:2014年3月28日上午11点30分,我骑着二轮摩托车,从魏湾镇镇上回家,走到魏湾镇户花园村西头时,被流动查车的曹县交警查住,交警人员当时并没有正常设卡执法,具《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道路规范》第四章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普通公路上设点执勤,应当在距离执勤点200米,100米,50米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 而是躲在车内,待我靠近时突然窜出,没有表明身份,因害怕碰见断路流氓查车的,当时摩托车被交警抓住,我便弃车跑了,被追上的交警张金抓摔倒在地。当时我就感觉大腿部一阵疼痛,向该交警求救,说我的腿痛,张金听后,不但不给于救治,反而纠集其他同事,说我装逼,从车上下来的一个交警从地上把我拉起后猛摔倒地上,并说:“我们什么样的没有见过?”“装逼”连打带揣将我塞进警车内,衣服被撕烂了,腰带也拽断了,其他二名交警掐住我的脖子,强行夺走我的手机,把我关在警车内,将我拉到曹县交警大队。具《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道路规范》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交警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打骂或者故意为难违法行人!!) 在我受伤以后并没有及时的将我送进医院而是收走我的手机不许我与外界联系,同时在车内由于我受伤疼痛他们怀疑我装疯卖傻,我在车内被关了二个多小时,期间我大声喊着我的腿疼,要求把我送到医院治疗,无人理会。下午一点多的时候,一名交警打开车门告诉我:“你走吧!把你的摩托车骑走,不追究你的责任了”,我对该交警说我的大腿很痛,走不动了。该交警二话没说转身走了,大约二点半左右,曹县交警张金等四人一起带着我将我送到曹县同善医院,到曹县同善医院门口后、因腿疼不能下车,张金听后,抓住我的头发一阵猛打,一边打一边对我进行辱骂:“我让你装逼,把你拉到医院检查你还不下车,一边骂我一边打我耳光,并用拳头对我头部猛击!”,抓住头发、胳膊使劲把我从车上往外拉,身子已经拉到车下,腿还在车座位上卡着,当时我感觉咯噔一下,像是腿断了一样,疼痛难忍,但还是被张金等四位交警强行拉下车,放在医院的担架上,抬进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确诊为右髋臼错位性骨折。四名交警就把我扔在X光床上躲了出去,后来我看无人管我便借医生的电话向家里打电话,这才被躲在外面的交警一把夺走,不让我打。等到三点多,曹县交警队去了一名交警队长,到达医院后看我伤的不轻,才答应给我家属打电话,我家人到了医院后,交警便逃之夭夭。后我被家人转到曹县人民医院,至今无人管无人问,我走投无路时想到用网络向社会呼吁,就在曹县贴吧里公布啦事情的真相,曹县交警也在曹县贴吧公布剪辑后的录像来澄清自已,还在曹县贴吧公布我的个人隐私,损害我的名誉。同时还损毁在同善医院门口的所有能监视到现场的摄像头摄像资料!!
交警队长胡树行曾给办案民警刘力杰说:“宁可告到中央,我们不会出一分钱给他看病”。
2014年6月份,我上访到山东省公安厅,曹县政法委主任谢蓉调解给我3万元,让我必须承认是自己摔伤并不能再去上访,我没有同意。后又几次上访到济南公安厅,交通厅后,他们给菏泽上访办写信,菏泽公安局长祝兰华接待我后,曹县公安局科长李本轮调解给我2万元检查治疗费,现在一再拖着不要我上访也不解决。我无钱在医院继续治疗,只能出院回家!!
综上所述事实,曹县交警警察张金等四名交警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行政职权,以暴力执行公务,并对我无理殴打致伤,在我受伤时不顾我的哀求,仍对我实施暴力殴打,队长胡树行包庇下属,损毁证据,于情、理、法不容忍。因此对此进行反映,请求上级各级领导重视此事,依法严惩涉案交警,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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