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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力量活动] “碳”寻生态保护最优解!“检察+碳汇”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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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5 15:5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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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不仅损害了林木本身,也损害了森林生态系统固碳调节服务功能,造成森林碳汇损失。12月27日,十堰市检察院对一起盗伐林木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案在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判决支持,被告人以“认购碳汇”方式履行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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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1月12日,十堰市郧阳区白桑关镇村民孟某国,为了牟利,在未经林木所有权人同意,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郧阳区白桑关镇石门凳村雇请他人使用汽油锯采伐白桑关镇林业站承包经营的国家级公益林林木16株,之后制成短板,共179件。


3月29日,经郧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盗杨树的原木材积9.3961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为14.7599立方米,林种为公益林。7月15日,郧阳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7月7日,为查清盗伐林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十堰市检察院委托市林业局对孟某国盗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的相关问题进行评估。8月30日,市林业局出具《关于孟某国盗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相关问题的评估意见》,认为孟某国盗伐林木的行为造成了区域生态环境破坏及生态要素损失,造成森林资源的直接毁坏和区域生态环境改变,使得生态功能受到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评估孟某国盗伐林木碳汇赔偿价值为1486.63元,并建议补植复绿,在原地或指定地域补种盗伐林木5倍的树木,即80棵,补种树木坚持适地适树,优先采用乡土树种、乔木树种。


十堰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孟某国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造成了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所造成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遂对孟某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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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汇赔偿可以避免赔偿金的‘沉睡’和生态损失功能的‘欠账’,有助于发挥生态产品的固碳价值,为修复受损生态提供了新路径。”庭审现场,检察官详细说明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指出滥伐林木不仅损害了林木本身,也损害了森林生态系统固碳调节服务功能,造成森林碳汇损失。


经法庭审理,被告孟某国对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同意承担生态修复、认购碳汇等民事侵权及赔偿责任,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各界公开道歉。




生态有价,传统生态修复模式,不足以补偿受损生态系统的全部价值,而可量化、可定价、可交易的林业碳汇,就是重要切入口。近年来,十堰市检察院率先垂范,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检察一体化融合职能,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综合运用“碳汇+公益诉讼”职能,积极践行生态修复司法理念,强化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为推动林业生态资源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破坏者赔偿提供司法保障。下一步,十堰市检察院将持续探索完善“检察+碳汇”工作机制,“四大检察”全面推动,用心用情用力描绘十堰生态检察蓝图。


来源/市院新闻


编辑/温珉玥 审核/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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