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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占集体公益设施,法官调解促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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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8]以坛为家I

发表于 2022-7-6 14:5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郧西法院城关法庭受理了一起村民侵占村委会所属集体土地案件,经联合多部门协调处理,最终侵权人返还了土地,原告主动撤诉。该案的处理获得了村民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7年2月,郧西县羊尾镇某村在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下,为本村五保户建设二层保障房,并对因该项目建设占用4户村民的土地采取支付补偿款、异地换房的方式予以补偿,后分别签订了补偿协议。其中胡某异地换房得到25平米的一间房屋作为补偿,其他3户得到了相应补偿款。同年6月,该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为了便于住户堆放杂物、办理红白喜事,村委会拟建设保障房配套设施即杂物间和柴火房。在建房过程中,胡某以协议存在歧义,且已逝前任村书记同意柴火房归其个人所有为由,擅自将柴火房改造成房屋并持续占用至今。村委会多次要求其腾房未果,另外3户村民见胡某的行为未得到处理,自认为村委会在补偿土地费用方面存在不公平为由,多次信访,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了解到该案的基本情况后,考虑到该案特殊性,承办法官立即联系羊尾镇综治中心干部、驻村干部、司法所干部勘察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并先后多次约谈胡某,本着司法为民、稳定大局的原则,多次向其释法明理,告知其侵占集体财产的危害性及造成的不良后果,指明合法合理合情解决本案的具体途径。经过耐心的调解,宣传法律及政策后,胡某从心底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及违法后果,当场与村委会达成协议,并承诺3日内腾退房屋,后村委会也主动撤回了起诉。

至此,一起长达两年多的侵占案最终化解在基层,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张夕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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