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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竹山交警追车致人死亡”,真相令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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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21-4-27 16:2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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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一条爆炸性消息在竹山人的朋友圈中霸屏——《 竹山交警好牛X,追车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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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上传了一段视频,画面包括了交通事故的现场、现场群众与警察的争论、死者和医务救援人员、情绪激动的家属以及围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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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消息一出被各种微博、空间、朋友圈和QQ群转载,不了解真实情况的人看过后受其影响纷纷发表言论指责警察,一时间舆论指向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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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过了调查之后,竹山县公安局迅速给出了事件通报:

3月24日10时许,竹山县文峰乡塘湾村五组村民郭某某驾驶一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其妻子刘某某沿346国道从东向西行驶,行至文峰乡塘湾村委会附近一左转弯路段,因占道行驶,与对向张某某(文峰乡长坪村四组人)驾驶的鄂C1WA59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郭某某及其妻子刘某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及不明真相围观群众误以为是执勤警车追赶摩托车造成,并在微信等自媒体炒作。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回放执勤警车行车记录仪及现场调查证实,真实情况为,执勤民警在巡逻过程中欲对该无牌摩托车履行检查,结果摩托车驾驶人不仅拒绝接受检查,反而加速驶离。在行驶一百余米后,因占道行驶与对向货车相撞。目前,善后事宜正在依法处置之中。竹山县公安局

2016年3月24日

交通事故事发突然,无法预料,但归根结底要树立安全意识,依法依规、谨慎驾驶,才能防范事故的发生。死者已逝,令人叹息,愿家属理性面对事故,节哀顺变。

同时,作为围观的群众,不仅要从事故中吸取教训,更要做到不明真相不传谣,一时的关注度并不能带给个人多么高的成就,相反,如果发布不实信息,给社会制造不稳定、给他人造成名誉伤害,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民传播言论需谨慎

对于造谣者,警方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或《刑法》“诽谤罪”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一些网民以“转发求证”为名义转发谣言,其实也属于违法行为,警方在调查时,同样会根据其传播造成后果进行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网络谣言的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

司法解释还明确使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何鉴别网络谣言

首先,要有一定的科学、法律、社会常识,提高“免疫力”。

其次,注意网络信息的出处、可靠性,判断是否为正规媒体报道。

第三,避免被单方面陈述所误导,有时只需要搜索一下。

第四,对网上疯狂煽情、口水四溅、感叹号密集的,要十分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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