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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
法院能否通过腾退其“唯一住房”
强制执行?
如果这样强制执行后
被执行人的生活如何着落?
情与法的边界又该如何掌握?
近日
茅箭区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一天之内将被执行人
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某处的房产
强制腾退完毕
为申请人解决资金周转的困局
带回了“定心丸”
同时也为被执行人
留下了一抹法理之外的温情
原告企业“生病”难以为继
执行遇阻求助法院
为迅速执行一起已生效的法律判决,茅箭法院承办人杜蔚多次通过面对面、线上沟通等方式,为几名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其中两名被执行人均和申请人某装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部分执行款,但被执行人张某在签订和解协议后,多次推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
今年4月,申请人因企业发展困难急需资金,向法院执行局申请要求加大执行力度,强制执行判决书中一位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以物抵债,以维持企业后续发展。承办人再次联系张某要求其履行义务,但张某依旧借故推脱,拒不履行。
执行干警前往物
业公司了解被执行人房产情况
为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力度,尽全力挽救陷入困境的企业,在将案件情况上报至合议庭合议后,团队长宋岗决定赶赴襄阳樊城区对张某名下房产进行异地腾退。
执行遇到家属阻碍
“唯一住房”成挡箭牌
4月7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联合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共计20余人,在一天之内将被执行人张某位于襄阳市樊城区的一处房产强制腾退完毕。
强制清场过程中,张某安排妻子曾某以“唯一住房”为由阻碍执法。通过执行法官的耐心劝导及普法,曾某最终同意配合执行,并主动将私人物品带离现场。
根据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住房的情况,执行法官及时为其租赁了一套过渡性住房。
至此,涉案房屋顺利腾退。
敲黑板啦!
不要认为“唯一住房”就不能被执行!
这些情形下
即使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
依旧可以被执行!
对被执行人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一审诉讼或仲裁立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或拟执行的“唯一住房”所在地农村享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或被执行人享有小产权房等权属上有瑕疵而无法自由流转的住房的;
被执行人将其“唯一住房”用于出租、出借或虽未出租、出借,但超过一年无人居住的;
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系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的房屋的;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县级市、县、区范围)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房屋租金的;
其他可以执行的情形。
如何认定“唯一住房”
是否超出“生活所必需”?
这也有明确标准
↓↓
是否超过“生活所必需”由各地法院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参照以下标准:
(一)面积过大。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150%的;
(二)市场价值过高。住房建筑面积达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且房屋单价达到当地(县级市、县、区范围)住房均价的150%的。对于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唯一住房”,申请执行人为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无需审查其是否超过“生活所必需”,可以执行,但被执行人为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除外。
最后
长安哥又要对被执行人喊话了
不要心存侥幸、躲避执行
及时履行法院判决
才是正道的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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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茅箭法院
编辑/大杨 责编/李艳、吴竞 终审/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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