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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请廉租房,身份信息“理应被公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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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5]常住居民I

发表于 2020-12-11 15:4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黄羊滩

2017年底,澎湃新闻曾集中报道了多起政府网站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事件。两年过去了,记者查询发现,湖北十堰、河南济源、山东高密、湖南新宁、海南乐东、重庆黔江区、广东清远清新区等地政府网站,公示公告中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情况依旧存在。在接到质询时,许多单位表示马上整改;海口市琼山区农林局则回应,公布完整身份证号码是一贯做法;山东省高密市住建局在回应中称,“既然申请廉租房,为了方便大家监督,完整身份证号理应被公开。”

政府网站之所以公开公民完整身份证号,是因为这些公民均“有事要办”。有的申请危改房,有的申请廉租房,有的办理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有的发放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都是与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宜。一些工作人员或许认为,这些人希望获取相应的资源,那么公示完整个人身份信息很正常,就像海南乐东县卫健委所回复的,“我们一直这样”。

只是,“一直这样”“一贯如此”就合适吗?当然不。

公民身份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未经本人许可,任何机构都不能擅自披露这些信息。对此,2000年10月8日起施行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亦有相关规定。

遗憾的是,当下政府网站已成个人信息泄露的重要渠道之一。一方面,不少政府部门对有关法规认识不足,认为办事者就理应让渡个人隐私,有的部门甚至认为这是扩大社会监督的好办法。另一方面,长期存在的“官本位”思维定势,也使得一些政府机关对个人信息保护不甚重视。这些部门往往更强调公民提供个人信息的义务,却缺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意识。

其实,对于政府部门采集来的个人信息,国家层面并非没有相应的限制性规定。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就明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前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特别要做好对公开内容表述、公开时机、公开方式的研判,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要依法保护好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

保护个人信息与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并不矛盾。事实上,相比较高密等地理直气壮的“完整公开身份证号”,不少地方已经在摸索部分公开的做法,同样是海南省,2019年9月27日,海口市美兰区房产管理局在公示《财政惠民补贴一卡通发放公示表》时,只公布了公民的部分身份证号码。此外,湖北十堰市房地产服务中心官网的公示公告栏中,从2018年起,涉及公开身份证号码的,公民身份证号后4位或中间5位均被改为“0000”或以“x”代替。

可见,只要肯用心,办法还是有的。关键是政府部门首先要有保护公民隐私的法律意识,并切实体现在行政实践当中。毕竟,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很容易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威胁。

依法行政,政府要率先作为。前不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的第三次记者会上,发言人岳仲明表示,明年全国人大将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希望随着有关法律的制定完善,之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过度采集、擅自公开个人信息等乱象能得到遏制,公民办事能获得更多的安全感。(黄羊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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