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普通的社区干部
竟然利用职务之便
挪用、贪污公款合计130多万元
日前
经郧西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郧西县人民法院以贪污、挪用公款罪
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
经查明,案发之前,王某某是郧西县城关镇某社区居委会的一名普通干部。其间,王某某在协助当地政府从事公务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重复申报手段,贪污棚户区改造补偿资金86.2177万元;
此外,王某某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居民医保参保费用、棚户区改造资金48.4811万元。
案发后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 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 挪用、贪污公款数额较大 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 日前,郧西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案展开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在法庭陈述中,承认自己违反了党纪国法,深感内疚,对不起党的培养,对不起组织的信任,对不起家人的支持,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因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被法庭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20万元。
判决结果公布后 王某某没有提出上诉 目前 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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