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钱了!发钱了!
不管是城市、县城和农村都提高了!
为了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近日,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调整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标准和孤儿养育标准作出调整。
一、十堰市城区(含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城市低保标准:
低保标准由600元/人˙月调整为630元/人˙月。
二、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
低保标准由500元/人˙月调整为530元/人˙月。
三、农村低保标准:
十堰市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由现行的4500元/人/年,调整为4980元/人/年;
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由现行的3840元/人/年,调整为4320元/人/年。
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十堰市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集中和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统一为15120元/人/年;
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集中和分散供养的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统一为12720元/人/年。
五、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十堰市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由现行的9600元/人/年调整为10800元/人/年;
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由现行的6000元/人/年调整为7200元/人/年;
郧阳区、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和房县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由现行的9600元/人/年调整为10200元/人/年;
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由现行的6000元/人/年,调整为6600元/人/年。
六、孤儿养育标准:
十堰市城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社会散居孤儿由现行的1200元/人/月,调整为1260元/人/月,福利机构(市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孤儿由现行的1920元/人/月,调整为2016元/人/月;
丹江口市、郧阳区、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社会散居孤儿由现行的1000元/人/月,调整为1060元/人/月,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由现行的1600元/人/月,调整为1696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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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十堰网综合十堰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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