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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购房或还贷可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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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29 05: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0月28日,湖北省十堰市发布《十堰住房公积金关于实施七项惠民政策的通知》和《十堰住房公积金七项惠民政策实施细则》,该政策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

文件显示,在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缴存职工,在全国范围内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购房的、偿还住房贷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缴存职工,在本市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租赁住房的、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支付重大疾病产生医疗费用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文件同时显示,在十堰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缴存职工,在湖北省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购买自住住房(家庭二套房以内),可向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十堰市内住房办理抵押登记。

十堰市行政区域外单位缴存职工,在十堰为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购买自住住房(家庭二套房以内),可向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文件明确了房屋套数认定范围,购房人及其配偶在购房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有两套(含)以内住房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房屋套数认定以不动产证明查询结果为准。

代际范围是指: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继)父母、(养/继)子女办理业务时需出具公安、民政等单位具有法律效力的关系佐证材料。

缴存职工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签“冲还贷”协议的不能再以其他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未签“冲还贷”协议的只能办理该套住房还贷提取业务。

缴存职工及其配偶以自筹资金偿还住房贷款的,该部分还款金额可申请提取;以公积金账户余额冲抵住房公积金还款的,冲抵部分不能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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