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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城事] 十堰一名19岁花季少女被刑拘,到案后矢口否认,真相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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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8-7-21 09: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喜欢看刑侦剧的小伙伴都知道,口供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曾被称为“证据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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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十堰就有一名贩毒女,竟然否认全部指控,以为这样就能逃脱法律的制裁?面对僵局,难道法律就拿狡猾的毒贩没辙了吗?


花季少女贩毒,被抓后拒不认罪


2018年7月14日下午,家住十堰茅箭区的29岁男子李某某,毒瘾发作,为掩人耳目在区内某宾馆入住后,采取烤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7月16日,接到线报后,十堰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民警立即采取行动,将李某某抓获并带回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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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李某某供述,他自今年6月以来,先后5次以微信支付的方式从一郧阳区女子刘某某手中,购买毒品共计2.3克,共计支付1700元。经检测,李某某的尿样呈阳性。


掌握李某某所涉毒品的来源后,办案民警立即将刘某某缉拿到案。面对审讯,狡猾的刘某某对犯罪事实拒不认罪,企图通过沉默的办法逃避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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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侦查工作陷入短暂的僵局中。针对此情况,禁毒大队办案民警立即与刑侦大队密切配合,通过全面审查证人证言及微信交易等材料,发现这些证据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都直接指向了刘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形成证据链后,办案民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依法将刘某某绳之以法。


至此,这起贩毒案被成功破获,抓获涉毒人员2名,现场查获毒品2.56克。目前,刘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李某某已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花一样的年龄,不积极拥抱阳光的人生,却自甘堕落贩卖罪恶的毒品。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面对铁证如山,再狡辩也是徒劳。


链接:什么是“零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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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


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另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只供述自己的行为,但否认其主观上对所实施的是犯罪性质的行为具有明知。


“零口供”破案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因此,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做到“零口供”破案。


“零口供”破案有何特别之处


口供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曾被称为“证据之王”,对证明案件事实确实具有独特的证据价值。在相当长时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曾存在轻信口供的错误证据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使口供的证据价值得以重新定位。


具体而言,对“零口供”定罪的诉讼证据,一是要求据以定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以合理排除,且根据已认证的证据对案件作出的判定结论具有唯一性;二是案件的每一个事实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和固定,没有证据的事实不能认定。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万不可知法犯法,否则等待你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来源:掌上十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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