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的花季少女,对于爱情就是一种朦胧而好奇的感觉,面对网络的诱惑、亲情关系的淡漠、致使这位年仅十三岁的花季少女过早的陷入爱的漩涡,下面这个真实故事愿能给我们每个人都能敲响警钟!
失踪案件显端倪 6月27日,家住十堰的邹女士匆匆忙忙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称:其女儿小花(13周岁,系在校学生)失踪多日,因未带手机,现人不知去向,请求处理。 6月30日下午,当地民警带领邹女士在十堰市张湾区某宾馆找到了其女儿小花,并发现其女儿与一名成年男孩子同居一室,民警遂将二人带至张湾分局报案,了解详情。 张湾刑警大队获悉案情后,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迅速受理,并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向某与小花系网恋,向某在明知小花不满14周岁的前提下,仍与小花在宾馆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涉嫌强奸罪。刑警大队根据二人陈述,通过视频追踪查明二人到张湾区某宾馆、茅箭区某宾馆开房入住的事实并调取了二人在宾馆前台开房的视频和相关证据。
(网络配图)
原来这位20岁男子向某(湖南衡山县人)和小花在今年2月份通过网游相识,并通过QQ聊天的方式确定恋人关系,小花在两人聊天中与向某告知其生日的具体时间。向某遂在6月24日从湖南老家赶赴十堰为其提前过生日。6月25日上午,双方相约在十堰某宾馆发生了性关系,随后几天内,二人又相约在茅箭区某宾馆发生性关系。
目前,犯罪嫌疑人向某已被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与道德的谴责!
结语: 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最为明显的特征和最不得人心之处在于,14周岁以下的幼女,并不具备“性同意能力”,甚至有的较小的幼女,连最起码的性认识都不具备!在我国刑法中,就算幼女是自愿发生关系的,也会算作强奸幼女罪,这是为了保护幼女在心智不健全的情况下容易上当受骗的情况。强奸幼女甚至可以判死刑,这在其他国家是不多见的。 对于社会上出现的这种变态甚至丧心病狂的行为,不仅要有法律的约束,更要有道德风尚的提早预防和警示! 注明:十堰网独家报道转载请联系授权 |